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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王大花、张来根生命权与张来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大花,张来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瓜民初字第71号原告王大花。委托代理人王浦玖,浙江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来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大花与被告张来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向原告王大花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王大花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00元,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按照规定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逾期未交纳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大花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良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洪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