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法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唐颖申请李冰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颖,李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唐颖(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冰(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唐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年5月14日作出的(2012)延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李冰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颖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冰给付2014年子女抚养费6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2)延民初字第5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中的“2014年度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绍春审 判 员  郑玉琴代理审判员  师圣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