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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冯师职务侵占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157号罪犯冯师。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3日作出(2010)龙刑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继续追缴赃款。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刑期执行自2010年2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24日止。罪犯冯师于2010年11月5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获减刑一次,2013年10月21日减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4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冯师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六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及减刑幅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师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冯师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10月止,共计考核16个月,获得7个表扬(其中综合表扬6个,获2013年下半年单项表扬1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冯师原判追缴赃款人民币186800.5元,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冯师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罪犯冯师原判追缴赃款人民币186800.5元,未执行,减刑幅度扣减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师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 萍审判员 张建良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