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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艳阳服饰有限公司,张斌,郭静,续鹏,苏亮,樊彦云,马洪营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475号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吴泰闸路冠亚国际公馆22楼。法定代表人吴征,董事长。被告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董事长。被告济宁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同济路66号。法定代表人苏亮,董事长。被告济宁艳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樊彦云,董事长。被告张斌。被告郭静。被告续鹏。被告苏亮。被告樊彦云。被告马洪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艳阳服饰有限��司、张斌、郭静、续鹏、苏亮、樊彦云、马洪营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2月13日,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已庭下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天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天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济宁艳阳服饰有限公司、张斌、郭静、续鹏、苏亮、樊彦云、马洪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案件受理费71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25元,由原告山东沃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田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元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