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张雨与王龙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2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延吉市宇轩石材厂业主,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杨帆,吉林博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龙,男,1980年1月3日生,汉族,延吉市隆鑫园林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陈启君,男,1951年4月12日生,汉族,延吉市建筑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张雨因与被上诉人王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雨以与被上诉人王龙案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雨在二审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上诉人张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虎信审判员 徐宝红审判员 崔 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朴银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