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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某某宣告任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侯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赵某某。申请人赵某某要求宣告任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任某某,申请人赵某某称赵某某与任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女任玲某。2015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任某某突发脑出血,现在成都市一医院就医,目前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经鉴定,任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现因申请人的房屋拆迁工作接近尾声,拆迁办与银行近日打款到任某某的银行账户上,但必须要其本人签字方可执行,故,申请人赵某某作为任某某的配偶,于2015年2月3日起诉来院,要求认定任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赵某某为被申请人任某某的监护人。经审查,任某某系申请人赵某某之夫。2015年1月29日,被申请人任某某因“突发左侧肢体无力伴意识不清1小时余”入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后予以颅骨钻空脑室外引流术+气管切开术,术后被申请人任某某一直处于重度昏迷状态。2015年2月6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作出川求实鉴(2015)精鉴40号《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任某某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的规定,待任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消除后,任某某本人或其监护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撤销宣告任某某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任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赵某某为任某某的监护人。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赖 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