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玉玲、李君成与孙杰、李子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玲,李君成,孙杰,李子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孙玉玲,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李君成(李军成),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孙杰,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子建,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玲、李君成诉被告孙杰、李子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超审 判 员 姬钦锐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