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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玉玲、李君成与孙杰、李子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玲,李君成,孙杰,李子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1340号原告孙玉玲,女,1953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原告李君成(李军成),男,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孙杰,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被告李子建,男,195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玲、李君成诉被告孙杰、李子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书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志超审 判 员  姬钦锐人民陪审员  陈 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