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韩留涛与陈学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留涛,陈学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431号原告韩留涛,男,汉族,1987年9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夏邑县。委托代理人尹留建,夏邑县司法局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学军,男,汉族,1971年4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夏邑县孔祖大道北段。原告韩留涛与被告陈学军、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夏邑县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留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建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