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执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池凤山与姜秀财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凤山,姜秀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执字第1144号申请执行人池凤山,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姜秀财,男,无职业,住抚松县。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凤山与被执行人姜秀财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姜秀财在抚松县公安局露水河派出所无常住户口,无身份信息,无法查证其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3,089.72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4)抚民一初字第7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字森审 判 员 高保和代理审判员 徐立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云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