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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肖宇非法买卖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大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大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辩护人姚军、郑金玲,福建宏岩律师事务所律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公诉刑诉(2014)1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连晓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姚军、郑金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某某通过淘宝网陆续购买枪支零配件、组装工具、铅弹等,并通过网络教程自行组装了二支美国秃鹰气步枪,其中一支自用,另一支于同年7月以人民币7000元贩卖并寄送给西安市莲湖区的王某某。同年9月,被告人肖某某又通过网络向名为“西伯利亚虎”的网友购买了一支气手枪,该枪通过盛辉物流寄送至三明后,经物流公司催收,被告人肖某某因担心被查获未取。上述三支枪支已由公安机关查获。2013年2月至9月间,被告人肖某某将通过网络购得瞄准镜、握把、过桥等枪支配件,部分经过组装为枪支套件贩卖给安徽池州的王某甲等人,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经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送检的气手枪一支、气步枪二支均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2013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肖某某在大田县石牌镇长溪中国石油加油站宿舍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叶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吴某甲证言,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随案移送清单、盛辉物流快递单及照片等书证,缴获的涉案枪支三支、枪支配件、组装工具等物证,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枪支、弹药鉴定书》,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非法买卖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三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某某还贩卖枪支套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鉴于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肖某某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敏书审 判 员  许剑萍人民陪审员  陈吉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