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赵洪武与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赵洪武,徐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福利村。负责人李文杰,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文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武。原审被告徐静。上诉人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因与赵洪武、徐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锦商初字第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在上诉期内未能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家港市杰瑞金属材料加工厂、李文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岚代理审判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