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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照永与黎柱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永,黎柱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张照永,男。被告黎柱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永诉被告黎柱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张照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