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照永与黎柱良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照永,黎柱良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民二初字第142号原告张照永,男。被告黎柱良,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照永诉被告黎柱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7元,由原告张照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泽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