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杜广营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广营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亳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广营,男,1963年7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7月11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监视居住(指定于亳州市人民医院),同年8月5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法定代理人杜秀秀,农民。系杜广营女儿。指定辩护人李万华,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亳检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广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玉萍、李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广营及其法定代理人杜秀秀、指定辩护人李万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广营与被害人孙某丙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0日11时许,杜广营与孙某丙发生争执后,杜广营使用木棍击打被害人孙某丙头部致其倒地,后连续又朝孙某丙头部猛击数下,致被害人孙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杜广营将自己锁在家中,企图自杀,经抢救未遂。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孙某丙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杜广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广营辩称:其没有想到会打死妻子;法定代理人认为杜广营有××,如果当时两人不吵架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指定辩护人认为杜广营作案时系限定行为能力人,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杜广营与被害人孙某丙系夫妻关系。2014年7月10日11时许,杜广营与孙某丙发生争执后,持木棍砸击孙某丙头部致孙某丙倒地。孙某丙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丙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同时查明:被告人杜广营案发时患脑外伤障碍(抑郁发作);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现场勘验、提取笔录及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芦庙镇芦庙行政村前杜村村民孙某丙家,现场提取了木棍等物证和相关痕迹。2、血样提取笔录及照片,侦查机关依法提取了杜广营、杜为为的血样。3、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侦查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木棍一根。4、辨认笔录,于某、魏某均辨认出杜广营殴打孙某丙所持的木棍,同时对杜广营、孙某丙的身份进行了辨认。5、辨认笔录,杜为为辨认出侦查机关扣押木棍系杜广营家中木棍。二、鉴定意见1、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亳)公(司)鉴(尸)字(201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死者孙某丙系颅骨骨折、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2、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亳)公(DN)鉴字(2014)409号法医物证鉴定书,带有血迹的棍子擦拭物检出人血并检出混合基因型,包含孙某丙、杜广营基因型;棍子上红色可疑斑迹、泥土、卫生纸片、孙某丙阴道擦拭物、孙某丙左手指甲、右手指甲检出人血并检出基因型,且支持为孙某丙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带有可疑斑迹的玻璃碎片、杜广营T恤右胸口处红色可疑斑迹、T恤右腹部红色可疑斑迹、杜广营T恤右后侧红色可疑斑迹、受害人孙某丙带有可疑斑迹的红色内裤剪片检出人血并检出基因型,且支持为杜广营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受害人孙某丙心血、杜广营血样、杜为为血样检出基因型,支持孙某丙、杜广营与杜为为存在亲缘关系。3、安徽淮海司法鉴定所皖淮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1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杜广营案发时患脑外伤障碍(抑郁发作);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三、书证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资料,证明被告人杜广营和被害人孙某丙的身份状况及杜广营没有前科的情况。2、孙某丙住院病历,证明入院时间2014年7月10日13时13分,死亡时间,7月11日11时34分。杜广营住院病历,证明入院时间2014年7月10日18时31分,出院时间2014年8月4日9时30分。诊断为留兰香中毒、急性酒精中毒、全身多处烧伤、抑郁症、吸入性肺炎,RDS、呼吸衰竭、化学腐蚀性胃炎;低蛋白血症。四、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甲证言,其在医院看到妹妹孙某丙受伤,听说是杜广营打的,就电话报警了。2、证人于某证言,案发当天中午12点左右,其看到邻居孙某丙从家里往大门外边跑,杜广营在后面追。追上之后,杜广营举着木棍朝孙某丙头上砸了过去,孙某丙被砸之后立刻倒了,杜广营又用木棍朝孙某丙头上连续砸了好几棍。邻居魏某过来之后,从杜广营手中把棍夺了下来。3、证人魏某证言,案发当天中午午饭之前,于某说杜广营和孙某丙夫妻打架,就让其去拉。其过去的时候,看到杜广营拿着一个棍在家门口站着,孙某丙倒在地上,其上前把棍从杜广营手中夺了下来。4、证人杜某甲证言,其从亳州回家的时候,发现母亲孙某丙在大门口躺着,后被救护车拉走了,父亲杜广营将堂屋门反锁,在屋里面大喊大叫。5、证人白某证言,其系杜秀秀男朋友,离开杜广营家的时候,杜广营心情不是很好。杜秀秀给其打电话说家中出事的时候是12点左右,其回到家中发现孙某丙躺在地上,旁边有一片血。6、证人杜秀秀证言,父亲杜广营两年前出过车祸,从那之后他一直抑郁。其和男朋友白某离开家的时候,杜广营心情不好,认为家中没有人干活了。7、证人程某证言,案发当日,魏某喊其说杜广营将孙某丙打的躺在地上不能动了,于是其就到了杜广营家门口。到家门口的时候,发现孙某丙躺在地上,其当即给丈夫杜某乙打了电话,让杜某乙找救护车。其听到杜广营在堂屋内大喊大叫,去推门也没有推开。8、证人杜某乙证言,中午11点多的时候,妻子程某打电话说孙某丙在地上躺着,其就联系救护车。其到现场的时候,看到孙某丙躺在地上,头下面都是血。9、证人薛某证言,其到现场的时候,孙某丙已经在地上躺着了,杜广营在堂屋中手舞足蹈,手中拿个酒瓶,其怕杜广营再出来打人,就把门反锁了。10、证人孙某乙证言,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孙某丙一个人躺在大门口,头上出血了。杜广营把自己关在堂屋中,不让别人进。11、证人杜某丙证言,其是杜广营姐姐。其到现场的时候,发现孙某丙在地上躺着,杜广营在屋里大叫,说谁进屋捅死谁。杜广营前年出过车祸,有抑郁症。五、被告人杜广营的供述,其不知道怎么住进的医院,只能想起来和妻子孙某丙争吵了才打的孙某丙,把她的头打出血了,孙某丙摔在地上。孙某丙说其说得难听,其就打了孙某丙,打死孙某丙其心里十分难受。六、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侦查机关对讯问被告人杜广营的过程、检查孙某丙尸体的过程均同步录音、录像,并制作相关视频。本院认为:被告人杜广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杜广营案发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对其故意伤害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对其指定辩护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广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4年8月5日至2029年7月22日止)。二、作案工具木棍一根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长坤审 判 员 罗 炜人民陪审员 孙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皓源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十八条××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