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桃邦与王世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邦,王世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张桃邦,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世铭,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桃邦诉被告王世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桃邦撤回对被告王世铭的起诉。审 判 长 宋 虎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