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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民初字第1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桃邦与王世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桃邦,王世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784号原告张桃邦,无固定职业。被告王世铭,无固定职业。原告张桃邦诉被告王世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桃邦撤回对被告王世铭的起诉。审 判 长  宋 虎代理审判员  孙红岭人民陪审员  孙道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厉嘉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