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姬发造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姬发造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姬发造纸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北姬发造纸有限公司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保定满城玉川社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河北姬发造纸有限公司2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有才审 判 员 霍瑞杰代理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