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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顾民强、顾民雄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民强,顾民雄,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顾民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姑苏行初字第00036号原告顾民强。原告顾民雄。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锦帆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清,局长。委托代理人顾益中,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冰妍,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市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春,主任。第三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住所地苏州市侍其巷*号。法定代表人吴爱民,所长。委托代理人周志清。第三人顾民德。原告顾民强、顾民雄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顾民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顾民强、顾民雄以本案第三人顾民德已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原告方起诉时尚在复议期内,复议期满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顾民强、顾民雄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民强、顾民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民强、顾民雄负担。审 判 长  李向阳代理审判员  常永涛人民陪审员  郁 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