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庆诉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93号原告杨庆,男,生于1982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新街19号1-3楼。法定代表人张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庆诉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庆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邻水县卫生局应收药品款予以扣留,金额以115万元为限,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有限责任公司在邻水县卫生局应收药品款予以扣留,金额以11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栋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尹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