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腾辉、袁海燕、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腾辉,袁海燕,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6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腾辉,男,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袁海燕,女,汉族,住鄱阳县鄱阳镇。被执行人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田园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腾辉、袁海燕、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腾辉、袁海燕、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腾辉、袁海燕、江西鼎丰农资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495949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495949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谌维东审判员 许立元审判员 徐传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 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