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与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建弟、陈绍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建弟,陈绍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保字第1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85595290-7。法定代表人刘万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卢洪亮,该行职工,联系电话1385915****。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尤溪县,组织机构代码74384757-9。法定代表人吴建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吴建弟,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陈绍铭,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因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吴建弟、陈绍铭等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福建尤溪房地产;土地证;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建弟位于尤溪县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陈绍铭位于尤溪县。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福建省尤溪县乾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位于福建尤溪房地产;土地证;二、查封被申请人吴建弟位于尤溪县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陈绍铭位于尤溪县房产。以上保全价值合计相当于人民币4923700元。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尤溪县支行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邦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