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1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与滨州黑马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滨州黑马农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1232-1号原告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9-1号。法定代表人张孝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龙美、陆鑫(特别授权),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滨州黑马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二路654号。法定代表人陈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管曙光(特别授权),山东纵横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汇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黑马农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虞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国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