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园商初字第0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起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哈塔达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起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哈塔达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园商初字第02413号原告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新吴街南侧。法定代表人白军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良福。被告起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启明路92号。法定代表人KWONSEOKBOONG。被告哈塔达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启明路92号。法定代表人黎秉衡。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起隆电子(苏州)有限公司、哈塔达电子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经本院催缴后,原告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3元,由原告天力叉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 婕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人民陪审员  邱火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大庆第页共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