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诉曾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334号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建,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王珊,女,该公司职员。被告曾玉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曾玉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鑫丰(彭山)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判员卢齐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自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