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能境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能境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63号罪犯陈能境,男,197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教师,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八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能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追缴被告人陈能境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泉刑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能境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2月26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考核累计9.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能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能境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