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申保德与辛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保德,辛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23号原告申保德,男,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告辛艳荣,女,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原告申保德与被告辛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保德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艾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保德,被告辛艳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保德诉称:辛艳荣以办事为由分四次向申保德借款28,200元,前两次借款辛艳荣出具了欠条,后两次借款辛艳荣未出具欠条。2012年至2013年3月26日,辛艳荣分十次还款共计11,000元。原告申保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辛艳荣偿还借款17,200元。被告辛艳荣辩称:不同意偿还,不欠申保德钱。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申保德、辛艳荣为证明各自诉辩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并发表了质证意见。申保德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欠条两张,拟证明辛艳荣欠款事实。辛艳荣举示证据情况如下:证据一、收条八张,拟证明偿还申保德借款10,200元。辛艳荣对申保德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9,900元欠条已经被申保德撕毁,该金额已经计算到13,700元欠条内。申保德对辛艳荣举示的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确认:因辛艳荣对申保德举示的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辛艳荣没有提出9,900元欠条已经核算在13,700元欠条中的证据,对申保德的证据一予以采信。因申保德对辛艳荣举示的证据一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3日,辛艳荣为申保德出具欠条,内容为,欠人民币13,700元,从2012年11月15日每月还2,000元,还清为止。2013年1月15日,辛艳荣为申保德出具欠条,内容为,欠人民币9,900元。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间,申保德为辛艳荣出具八张收条,金额共计10,200元。本院认为,申保德与辛艳荣之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辛艳荣应当偿还借款,拖欠不还,应承担民事责任。申保德在起诉状中自认辛艳荣分十次共还款11,000元,对该事实应当予以确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辛艳荣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申保德借款本金1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被告负担84元(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由原告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艾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丽刘尚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