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姚兴辉与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兴辉,师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190号原告:姚兴辉,男,汉族,生于1955年11月6日,大专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个体。被告:师亮,男,汉族,现年约40岁,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XXXXXX,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兴辉与被告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兴辉于2015年2月13日以被告已偿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兴辉撤回对被告师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兴辉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元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