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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刑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德清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清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城刑初字第52号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德清,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大专文化,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现暂住晋城市。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4年10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11月6日逮捕,同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辩护人祁国强,山西华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刑诉(20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德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范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德清及其辩护人祁国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德清所在的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至2013年底承揽晋邦大酒店B区别墅项目工程期间,拖欠杨某等11名工人工资104099元。2014年4月1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并且逃离本市。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杨德清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德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被告人杨德清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在审查起诉前,被告人亲属已经全额支付所欠农民工的工资,且认罪态度好,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德清所在的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2013年10月至2013年底承揽晋邦大酒店B区别墅项目工程期间,拖欠杨某等11名工人工资104099元。2014年4月17日,经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局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未支付,并且离开本市。另查明,被告人杨德清亲属于2014年12月22日主动到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交纳被告人杨德清应支付的被害人杨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永屯、焦某某、李某等11名劳动者工资104099元。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有下列证据证实: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人社案移字(2014)5号涉嫌犯罪移送书,关于杨某、牛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焦某某、李某等11名农民工反映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经查,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将有关材料移送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2、书证(1)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23日,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人社案移字(2014)5号涉嫌犯罪移送书,移送该局称:2014年3月3日、10日,该局分别接到在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揽的晋邦大酒店B区别墅项目工程工地施工的杨某等11名工人的投诉,该工程于2013年10月6日开工至2013年年底完工,该公司项目经理杨德清拖欠杨某等11名工人工资104099元未支付。(2)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资一案的调查报告。(3)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0月28日12时15分许,该局民警胡露、刘凯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一名男子神色慌张,行迹可疑,通过警务通查询到该人系逃犯。经查,该人名叫杨德清,(男,422201196910010473),网逃编号:T1405020060002014080037,该人在2013年10月至2013年底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立为网上逃犯,即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杨德清。(4)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情况说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杨德清在讯问笔录中供述,该没有支付工人工资,是因为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老板赵彦东未给其工程款。该局办案人员多次电话联系赵彦东始终未联系上,该公司也没有具体地址。(5)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的辨认笔录,证实杨某、侯继对被告人杨德清的指认。(6)杨某、王某某等11名劳动者的收条及工资支付表,证实杨某、王某某、张某某、王永屯、焦某某、李某等11名劳动者2014年12月22日在晋城市城区检察院领取工资104099元。(7)被告人杨德清的户籍证明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杨德清的个人基本情况。3、被告人杨德清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份其受晋城市天道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承包晋城市白马寺山下晋邦大酒店B区别墅项目工程,其担任该工程的项目经理,一直到了2014年3月份,在承包期间,欠杨某、王某某、焦某某等几个人的工资104099元。2014年3月14日,晋城市城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叫其到监察大队做过笔录。当天,在劳动监察大队核实所欠工资,其在他们的工资表上签了字。2014年4月17日,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其下达一份劳动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限期于2014年4月23日前足额支付所欠工人工资。2014年5月份,其就回湖北老家了,没有把所欠工人工资结算清。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杨德清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之间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德清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经晋城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正常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劳动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德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德清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规定,被告人杨德清亲属在案发后能到检察机关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可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杨德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德清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郜万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