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政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颜隆火与吴昌文、林闽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隆火,吴昌文,林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政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颜隆火,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被执行人吴昌文,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政和县。被执行人林闽云,女,1976年6月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政和县。申请执行人颜隆火与被执行人吴昌文、林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2014)政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