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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7-09

案件名称

朱艳光与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易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艳光;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易民二初字第29号 原告朱艳光,男,1972年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 委托代理人张莉娜(系原告朱艳光的妻子),1977年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新竹路**。 法定代表人李德智,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艳光诉被告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艳光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艳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艳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保全费220元,由原告朱艳光负担。 审判员  李晓燕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溥金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