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邓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191号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48号,组织机构代码20290480-9。法定代表人顾颖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洪文,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国弘,公司员工。被告邓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224元,由原告重庆盛迪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宁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