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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丛丙信、刘文涛与刘文涛、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丙信,刘文涛,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9号原告丛丙信,被告刘文涛,被告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英才,本院在审理原告丛丙信与被告刘文涛、潍坊顺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丙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3元,减半收取70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毕英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