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聂小伟与夏丽娅、李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小伟,夏丽娅,李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保字第42-2号申请人聂小伟,男,生于1975年7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夏丽娅,女,生于1958年2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被申请人李茂,男,生于1956年9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人聂小伟因与被申请人夏丽娅、李茂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夏丽娅、李茂价值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聂仁群用其所有位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住房一套为申请人聂小伟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聂小伟申请对被申请人夏丽娅、李茂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聂仁群自愿用其所有的住房一套为申请人聂小伟进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担保人聂仁群位于华蓥市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路的住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小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