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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秦执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康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南京海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建康职业学院,南京海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执字第25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康职业学院,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号。被执行人南京海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129号-6临。申请执行人江苏建康职业学院与被执行人南京海銮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受到保护,本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秦民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执 行 长  叶运思执 行 员  吴良根执 行 员  苏 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邓 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