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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长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揭中法刑执字第1694号罪犯施长瑞,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6日作出(2008)陆法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长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月13日作出(2009)汕中法刑二终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长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施长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2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施长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长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4日,共获19次嘉奖;2013年5月、11月、2014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7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长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长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4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