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与周国恩、孙炳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周国恩,孙炳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07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现更名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周国恩。被执行人:孙炳坤。本院执行的(2014)甬慈范商初字第493号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诉周国恩、孙炳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周国恩、孙炳坤尚欠宁波慈溪农村合作银行550195.8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4605.5元、执行费7902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10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潘 国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宇飞(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