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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铁中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伟、马茂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伟、马茂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铁中执字第2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伟、马茂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国际服装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伟、马茂生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交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城阳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签订的《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协议》、《不良资产债权转让补充协议》以及向有关当事人送达《资产转让通知》的证据。本院审查认为,符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峰审判员  王 岩审判员  付吉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