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兴执字第3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陆云霞与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瑞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羊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霞,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瑞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羊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兴执字第319-2号申请执行人陆云霞。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瑞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北路79号。法定代表人沈长春,理事长。被执行人羊宁,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瑞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理事。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陆云霞与被执行人盐城市新洋经济区瑞鑫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羊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4)亭兴执字第3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旭东代理审判员 陶鹰峰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