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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连东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美云、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东执字第1010号申请执行人李美云。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莲东北路3号8层。法定代表人苏振渊,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美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连东民初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成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连东民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中执行员  徐景法执行员  刘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