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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冯正兵与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正兵,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228号申请人冯正兵,男,生于1966年10月25日,汉族,住平武县古城镇。委托代理人肖志才,四川龙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冯正兵因与被申请人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平武县慈善总会用于平武县养老事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90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已相应予以保全。2015年2月13日因申请人冯正兵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平武县慈善总会用于平武县养老事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冯正兵向本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缴存于平武县慈善总会用于平武县养老事业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工程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 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