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诉保字第00029号申请人: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住响水县陈家港镇淮盐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邱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住响水县陈港化工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卫,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等值资产780万元。本院认为,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资产。申请人江苏瑞泰盐业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对被申请人江苏大和氯碱化工有限公司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丁云秋审判员 徐 健审判员 李汉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季 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