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与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二法行非诉审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黎达潮,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冠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馨羽,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陈仲新。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东交罚(2014)06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20000元。在本院受理该案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以被执行人已缴纳上述款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东莞市交通运输局撤回对被执行人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珍审 判 员 林冰洁人民陪审员 邓家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王巍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