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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申庆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9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林,总经理。被执行人申庆龙。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申庆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4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申庆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634.13元并支付违约金490元。申庆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先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申庆龙名下银行存款22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千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青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