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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刘国军诉姚建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意见表庭室城关人民法庭上网裁判文书承办人签字庭长意见签批主管领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刘国军,男,196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姚建新,男,1982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刘国军与被告姚建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国军、被告姚建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岳父与姑爷关系,2013年2月份,被告姚建新借用原告北京牌柴油农用普通低速货车做买卖,因为是亲属,原告就借给了被告。2013年7月份,被告与原告女儿协议离婚,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农用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所说的汽车原来是原告的,后来我从原告手花14000元买了。我已经把14000元分批给原告了,现在这个车是我的。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证明争议的汽车归原告所有。经当庭质证,被告提出对证据无异议,但原告已经把争议的汽车卖给被告了。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并且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原系岳父与姑爷关系,2013年2月份,被告姚建新借用原告北京牌柴油农用普通低速货车做买卖,因为是亲属,原告就借给了被告。2013年7月份,被告与原告女儿协议离婚,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农用车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提出原告已经将争议的汽车卖给了被告,但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借用北京牌柴油农用普通低速货车的事实清楚,被告姚建新应当及时归还所借汽车。被告提出原告已经将争议的汽车卖给了被告的诉讼主张,因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建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刘国军的北京牌柴油农用普通低速货车一辆(车牌号蒙D89X**、车架号:LVAV4PB625JXXXXXX。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予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久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