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寒民三初字第8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秦玉伟、杨乃欣与杨乃欣、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玉伟,杨乃欣,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寒民三初字第852-2号原告秦玉伟。被告杨乃欣。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址: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福寿东街5603号金诺大厦5F。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玉伟与被告杨乃欣、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玉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玉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玉伟负担。审判员 张宏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