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祖德盗伐林木罪,陈祖德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祖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397号罪犯陈祖德,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7日作出(2012)德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撤销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1999)德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祖德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被告人陈祖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与原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陈祖德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2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祖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较好;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7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7.8分。本次减刑执行财产刑人民币91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祖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祖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9月7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刘 涌 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