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法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君成申请执行张志海故意伤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君成,张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法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朱君成,男被执行人张志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君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志海故意伤害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君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鸡梨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本金11500.00元、执行费72.5元。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张志海在梨树区穆棱矿七井工资6084.00元。被执行人张志海现下落不明,暂时无法查找到有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终结(2014)鸡梨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朱富修审判员 聂孟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