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2014莲民初字第00928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与被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横谭村中溪滩230号。法定代表人楼建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谢红华,浙江钱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桃园路北口11号。法定代表人范孝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展,男,195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司法办主任,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322楼201号。委托代理人崔光卫,男,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司法办干事,住西安市莲湖区劳动一坊325楼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与被告西安西电电工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7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623.5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临安市华南电子元件厂负担。审 判 长 王 霞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岳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曼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