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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向小勇犯抢劫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23号罪犯向小勇,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思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5日作出(2006)翔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小勇犯抢劫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案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6)厦刑终字第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2012年6月8日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向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向小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小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小勇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