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王忠全破坏电力设备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忠全
案由
破坏电力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639号罪犯王忠全,男,1967年1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现在重庆市涪陵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6日作出(2010)渝北法刑初字第381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忠全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涪陵监狱于2015年1月26日以罪犯王忠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王忠全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忠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5月12日起至2017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军审 判 员 庞志红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思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