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曹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民初字第156号原告曹某。委托代理人胡金德,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原告曹某与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生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来是夫妻关系,2014年7月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50000元,该款于2014年10月31日付清,若逾期未付清,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7月中旬被告给付10000元,还有40000元和违约金5000元未给付,要求被告给付。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7月1日在句容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一份,其中协议第4项约定“男方自愿补偿女方人民币50000元整,该款于2014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逾期未付清,需另行支付违约金5000元”。协议生效后,2014年7月中旬,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另4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能给付。2015年1月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人民币40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离婚证一份、离婚协议一份以及原告方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应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其未能按协议足额给付原告款项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尚欠的40000元以及因违约需支付的违约金5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某人民币40000元,违约金5000元,合计人民币4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杨某负担(此款原告己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费用,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审判员 张生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杜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