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商终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闫麦荣与王红、赵广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闫麦荣,赵广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聊商终字第3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女,农民。委托代理人:梁小苹、赵盼盼,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麦荣,女,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常峰,东阿同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广国,男,东阿县养生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路林,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红因与被上诉人闫麦荣、赵广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红的委托代理人梁小苹、赵盼盼,被上诉人闫麦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常峰,被上诉人赵广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家勇审判员 刘 颖审判员 董 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 哲 来源:百度“”